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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员对货物价格产生怀疑,能否认定为其明知货主低报价格?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4:07  浏览:269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个报关员,去年我曾经接受客户委托帮他们代理报关电子零件,货物的价格实际上是有点低于我的认知的。一个月前海关找到我,问我了不了解这个情况,我如实说了我的怀疑后,他们就对我取保候审了,认为我明知他人低报价格,我也因此涉嫌走私。请问这个认定的逻辑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仅凭对价格的怀疑恐怕难以被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的主观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而故意可分为两种,一是对危害危果持追求态度的直接故意,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对于以上两种故意形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具体的列举。

    《意见》第五点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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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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