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实践中,境外发货人在往境内邮寄邮件前,需要先填报品名、价格和收件人等信息,相关信息会影响海关查验及后续的征税。如果你要求境外寄件人填写虚假面单,则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造成税收损失的后果,还会构成走私,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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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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