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目前还不属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免罚的范围内,因此,对于申报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目前还不适用主动披露政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