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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含丁内酯的油墨要办理两用证吗?
    发布时间:2023-12-20 17:25:00  浏览:201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想要进口柔性版布标油墨,内含4%的v-丁内脂,海关要求提供两用许可证,我司是没有注意政策变化,现在一定要被处罚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16日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酷、3-氧-2-苯基丁酷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醋、苯乙晴和-丁内脂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申报进口v-丁内脂时需要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是否一定要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最终还是要结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对于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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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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