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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中,仅以是否深加工作为原产地是否改变的标准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12-25 22:03:15  浏览:159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去年因为涉嫌伪报原产地被缉私立案侦查了,他们认为我们从欧洲进口的货物进口到马来西亚后没有经过深加工就进到国内了,所以原产地还是欧洲,但是我们的货物在马来西亚确实经过了加工,请问仅以是否深加工作为原产地是否改变的标准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产地是否发生改变应当根据产品税号(品目)是否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是否符合要求加以判断(需根据产品确定原产地规则),不能仅以是否经“深加工”认定原产地是否改变。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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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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