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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哪些条件是海关不予以处罚的?
    发布时间:2023-12-27 20:57:53  浏览:18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近期我司有一项货物进口,因为经过第三地中转,报关行在报关时以为原产是第三地,所以把原产地报错了,其实也不涉及税款少交问题,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能够获得海关不予处罚?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您所述属于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国家税收征收(漏交税款),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公告附件1)规定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公告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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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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