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申报出口货物时未提供有效的进出口证件,已经构成对海关监管秩序的违反,后续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并不会影响此前行为的定性。
对于此类行为,可能存在两种处理。第一,海关以申报不实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第二,海关认定贵司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当然,如果涉案货物的价值或重量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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