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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二手医疗器械怎么定性?
    发布时间:2024-03-13 19:07:06  浏览:12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此前帮一些私人诊所日本采购了一批二手的内窥镜,因为没有相关资质,就委托清关公司包税进口。近期,清关公司因走私被查了,连带我司也一并被查处,现在负责人已经取保候审。请问这种情况是会被怎样定性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二手医疗器械在属性上通常被归为旧机电产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对于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该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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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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