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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出口走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14 15:14:54  浏览:129次
    ┃ 问题描述:
    我司于前几年申请了几本加工贸易手册,由于疫情期间向海关申请备案不易,我司有部分产品委托其他厂家生产,没有向海关报告,而委托生产的成品有的回到了我司,有的被其他厂家销售了,我司只能以国家购料形式生产加工出口,现在缉私认为是假出口走私,请问像我司这样构成假出口走私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要判决的是贵司的行为模式是否构成走私,而不是是否构成假出口。因为假出口本身只是概念,不代表走私行为。在虚假出口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构成走私。按照司法解释,贵司如果存在虚假出口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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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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