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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分别属于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存在定罪量刑上的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4-03-18 22:31:54  浏览:101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因为委托他人从国外邮寄穿山甲鳞片和海马干而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听说两类动物分别属于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样,请问是怎么回事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定罪量刑以涉案动物制品的价值为标准。

    对于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动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可知,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我国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格认定存在不同的计算方式,由此会影响到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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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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