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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的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25 11:28:47  浏览:123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为从事加工贸易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以生产内销产品?有什么监管要求?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的方式,既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的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进口。

    使用不作价设备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二是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的产品必须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范畴。

    不作价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作价设备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在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限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通过加工贸易子系统的“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模块进行年审申报,海关定期进行核查。四是对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的,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不及时办理的企业,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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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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