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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稽查的结论可以直接在走私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09:30:18  浏览:189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海关先稽查后来移送缉私,被以走私罪立案了,稽查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走私案件的证据使用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稽查结论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资料,可以直接作为走私案件的证据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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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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