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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关稽查阶段承认原产地造假,后续被刑事立案,还可以推翻说过的话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23:09:57  浏览:89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帮客户代理报关时配合做了原产地的假单证,后续海关来稽查的时候我已经承认了,如今很可能已经转为刑事案件,请问我还可以否认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你在稽查阶段承认的内容通常以查问笔录为载体,即便作为证据,也是言辞证据,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侦查机关需要重新收集,因而不存在“推翻”的说法。不过,这可能会影响自首的认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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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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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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