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如贵司已于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取得《项目确认书》,且该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仍需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申请程序、通关手续可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