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修订)》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法检商品的出口报检手续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