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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的主体认定
    发布时间:2009-07-23 09:16:00  浏览:1198次
    问: 今年年初,我一朋友利用其副经理身份,以本单位名义,走私一批高档珠宝,涉税12万元,之后将此批珠宝低价卖出,违法所得全归个人所有,这种情况单位要负责吗?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两个条件(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则你朋友将被以自然人犯罪(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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