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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关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29 10:13:00  浏览:1189次
    问: 孙律师你好。我公司就一宗行政赔偿案件向海关申请了复议。此前复议机关曾主持过调解,我公司和海关讨论过调解方案,但因为我公司老总就一个细节问题不肯让步,所以复议机关宣布终止调解。现在我们觉得不想再拖下去了,请问现在还有重新进行调解的可能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如果你公司和被申请复议的海关再次请求调解,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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