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我国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等亚太国家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请根据商品HS编码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查询工具栏“海关进出口税则”项下“海关进出口税则(2008版)”进口税则部分附件8确定拟进口商品是否属于适用亚太协定税率的范围。关于《亚太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请参阅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