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替某品牌做定牌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近期有一批货物因工艺提升,结余了部分进口料件。该客户要求企业销毁这批料件,不知道海关方面会不会不同意?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56号,对企业不再需要而放弃的进口料件,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同时,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企业完成销毁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