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有进出口权的服装生产企业,有一批服装必须外购帽子配套出口,这个能退税吗,能的话退税怎么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你所说的外购帽子是可以退税的,按照帽子的退税率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