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相关法规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