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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出口至保税区的出口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0-04-08 08:37:23  浏览:2276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我司有批货物已出口到保税区,在保税区暂时储存后再出口到日本,请问我司该批货物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65号),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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