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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海关实施延伸稽查,我厂需做哪些配合?
    发布时间:2010-07-08 08:59:37  浏览:786次
    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海关对我司的一个供货商进行稽查,现海关要求我司提供与该供货商的业务往来单证,包括货款结算的单证,我想咨询一下,海关是否有权要求我司提供上述资料?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吗?谢谢!

    答:您所说的稽查,就是海关延伸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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