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美国母公司在4月份以暂时进出境的方式申报进口一批用于参加展览的进口货物,现在由于该批参加展览的货物还需要留在境内继续参加其它展览会,请问对该批货物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呢?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7年第157号令),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