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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作价设备出资成立企业法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11-12-28 08:52:21  浏览:980次
    问:您好,我们是福建漳州一家来料加工企业,我司有一批不作设备是台湾客户提供的,现在拟成立一家法人企业,台湾客户以之前提供的不作设备出资参股,请问以不作价设备出资成立企业法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吗?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您可参阅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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