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收到海关《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上面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科款予以补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关办理有关补缴税款的手续”。但是没有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所以我们不清楚就这个告知书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要等到出了税单之后?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本案而言,告知书已经作出了补征税款的决定影响贵司的实体权益,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另外,因为本案属于纳税争议,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