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我司有一批出口货物因客户倒闭的原因我司未能收取外汇,因此也未能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的外汇核销手续,现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对我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说我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我想咨询一下,不服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外汇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