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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内销海关少征税款时如何计算补征期限?
    发布时间:2012-02-17 11:01:25  浏览:803次
    问:我公司前两年有一批多余加工贸易料件申请内销,后来海关同意,征了一百多万的税款,但是今年海关稽查时发现,我们当时申请时用的编码是错误的,应予补税,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补税期限,海关是如何计算的?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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