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主管海关的工作人员上周对我司的进出口业务实施稽查,海关在稽查时发现我司有一批进口货物少征了进口关税,现在要求我司补征,海关告知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公司老板一个系统内的行政复议不太相信,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是否可行?请海关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您司对海关的补税决定不服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