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7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面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其中,“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取消暂定税率,适用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