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位朋友因为走私被海关查了,现在法院也已经判了,因为走私货物都已经无法追回,海关以追缴等值价款为由,查扣了朋友成立的另一家公司的财产并拍卖。我查到《行政强制法》里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请问海关此做法是否有违法之嫌?
答:根据《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该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其中就有关于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的规定。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但在执行中,不得与《
行政强制法》冲突。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