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应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