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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如何征收滞报金?
    发布时间:2013-04-07 08:50:45  浏览:1656次
    问:您好!我司一直有从香港进口,经上海中转内支线船,运至内陆省份。在目的港申报时,查询海关舱单记录通常会显示两个日期,即进出口日期(头程母船进口日期)和运抵日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我司由船公司航线安排,经由头程母船和二程内支线船两段运输的方式, 应以哪一个日期作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 从而判断我司是否发生滞报产生滞报金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故此,应以您所说的运抵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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