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