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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商标权人可以不支付仓储费?
    发布时间:2013-07-08 09:00:02  浏览:1158次
    问:您好。某公司去年出口的一批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货物被海关没收了,但是距作出没收决定已经将近一年,海关仍未对货物进行处置,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听一个律师讲,这种情况下,我司就不用向海关支付货物的仓储费了,请问这是否真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在货物扣留之日起至没收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期间的仓储费用仍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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