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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10-21 08:43:27  浏览:1033次
    问:我朋友因为走私固体废物被海关缉私局拉走了,但拘留家人收到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涉嫌走私废物罪,请问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的法律依据是?

    答:您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释[2003]12号),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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