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释[2003]12号),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