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前段时间我朋友的公司申报进口一批农药,通关时海关审查发现这批货属于限制进口货物,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有关许可证件。但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因未能提供许可证件,海关对该司货物放行申请一直未予批准。致使货物长期滞港无法通关,给该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我挺疑惑的,该司已受到海关处罚,那么海关是不是不能在对该司实施处罚后仍以未提交许可证件为由对货物作不予放行处理?海关这种做法有无依据?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而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