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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快件公司进口硬盘被缉私认定为走私?
    发布时间:2014-06-19 08:56:50  浏览:714次
    问:我们在深圳华强北做电子生意的,经人介绍认识一位快件物流公司的老板,他表示可以从香港合法进口电子产品,如果我们有货可以委托他报关进口。他说他们是快件公司,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他们进口有优势,仅收运输费。我司这一年多主要委托他进口硬盘。现在这个老板被抓了,我们才知道他也不是负责报关的,而是委托另外一家公司从广西边境走私进来的。现在缉私局把我老板也抓了。请问我们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走私?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当然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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