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授予公安机关的是提请复核的程序权,并没有提及重新启动刑事追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