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一年内”怎么起算?
    发布时间:2015-01-16 08:49:27  浏览:1347次
    问:我公司于2014年12月被海关查到,这次也没有催我们交罚款,经打听,说是因为我们之前已被查到两次,依法一年内被查到两次之后再被查到的,要以走私论处,请问,这个一年内是什么意思?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七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