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你所述情况可以考虑采用“区间结转”的方式办理。按照该公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下述区间结转方式办理:即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收发货可采用企业自行运输或者比照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适用该方式所需条件可参阅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