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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海关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发布时间:2015-11-26 09:03:59  浏览:2124次
    问:您好。我司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现在我司想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应以哪个海关作为被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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