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走私假冒著名酒庄的大品牌红酒进口,现在办案机关按照正品的价格来计算偷逃税款,远远超过原本的实际价格,这种责任加重是否不合理?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对于涉嫌走私的假冒品牌货物,其计税价格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海关总署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未对外公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适用计核税款的一般原则,按上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计核,即以货物成交价格、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扣减《暂行办法》规定的扣减项目、国内依法拍卖价格扣减拍卖费用等方法依次适用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