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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未申请进行串料生产就要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6-06-23 09:53:01  浏览:1910次

    问:因为生产急需原料,我公司临时使用国内购买的原料顶替原应保税进口的料件,但二者规格、用途等都是一样的,价差也很小,甚至比保税原料还要贵,因为事前未经海关同意,请问海关是否仍要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等海关手续,不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下发的行政审批清单以外,不得设立、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取消行政审批以后,企业未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料件串换申请等海关手续,但实体上满足办理条件的,不能单纯因未事先经海关审批同意,就以违反海关程序性规定为由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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