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两个月之内三次夹带私货进关被海关查到了,前两次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还没有做出来,第三次又夹带私货,不过货值都不大。现在虽然放回来了,但是听说一年内三次走私就要刑事立案,请问他是不是要刑事立案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法规定的“一年内”的起算点是第一次走私受到行政处罚且生效起算,您所说的情况“一年内”期限还没有开始起算,三次走私行为已经完成,我们认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