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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可否作为量刑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6-07-05 09:49:09  浏览:1452次

    问:我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现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我们无异议,但对于量刑中认定我司偷逃税款3000万元,我司不服,据知量刑的依据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现海关查案,又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计核,自己内部机构出具核定证明,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请问一下,如果上诉,我们可否申请重新核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三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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