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有一位朋友是一个军事爱好者,从香港买了两支仿真枪,过海关的时候被查到。经过鉴定,竟然是“枪支”,而香港商家的发票明明写着“仿真枪”。请问这种情况难道要像走私制式枪一样判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