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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港记录是否作为“一年三次走私即追刑责”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07-08 09:49:04  浏览:8581次

    问:您好,我朋友去香港购物,海关说他超量携带,作退港处理。他担心这种记录会不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请注意海关的法律文书对“超量携带”是否认定为走私,“退港处理”是否作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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