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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处罚行政复议不允许复印证据材料吗?
    发布时间:2016-07-25 09:51:02  浏览:1563次

    问:我司对海关以归类不实为由的行政处罚,提出了行政复议,公司人员去海关要求复印当时的问话笔录等材料,海关不同意,请问海关有权作这样的限制吗?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第三人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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