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时,申报的商品编码对应的关税率为0;海关查验之后认为应该归到另一个关税率为10%的商品编码。我司没有同意,海关要求将货物扣压,以便进一步确认商品编码。后经海关最终确认,我司原来申报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不需要更改商品编码。但在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过程中,货物被海关扣压在海关指定的仓库,而我司提货时,仓库要求收取几万块的仓租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不缴纳因商品编码争议导致货物被扣而产生的货物保管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此保管费用应该由政府部门自行承担?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扣押货物产生的仓储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你所述情况,如果海关未对货物采取行政扣留的程序,形式上不属于行政强制。但是实质上限制了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处置,中断了货物正常通关过程,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意图,具有行政强制的特征。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角度,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海关承担货物暂不放行期间的保管费用。